(1)學校心理實驗室應制定符合學校具體情況的專業制度。包括學校心理實驗室的管理規定、心理咨詢教師的工作職責、學校心理實驗室的值班制度、學校心理實驗室的使用要求等。
(2)學校心理實驗室應于每學期制定相關的團體咨詢計劃并負責落實,做好記錄。對個體心理咨詢需建立詳細的個體咨詢檔案,記錄好整個咨詢過程并做好相應處理。
(3)學校心理實驗室應成為全校教師、學生提供心理幫助的地方,所有工作人員必需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決不擅自向其他人透露來訪者的隱私。個體心理咨詢檔案、咨詢記錄和心理測量的結果均不得泄露。
(4)學校心理實驗室必須配備專業的心理咨詢師,未掌握相關知識和未獲得相關專業資格的人員不得進行心理咨詢工作。
(5)學校心理實驗室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安全,如遇特殊情況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向校領導和有關方面人員匯報。